福州商标注册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以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均能够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能够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抵触所引起的争议。福州商标注册发现这类争议一般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许类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则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无效宣告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标准,或许注册请求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福州商标注册发现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标准主要是指如商标图画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气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则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无效宣告能够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请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应当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辩论。福州商标注册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保持注册商标或许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并书面告诉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裁决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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