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专利申请的条件。
假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根据自身所检索和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对比实验,对比本申请催化剂与接近的现有技术文献1的催化剂在催化活性上的差异,找到本申请催化剂较现有技术的催化剂在某些性能上的提高,而这些性能上的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所无法预料的,那么当申请人将这些技术效果和对比试验数据撰写福州专利申请本申请说明书中,本申请催化剂就由于产生了某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使得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撰写与现有技术区别较少或改进较小的申请时,首先要充分检索和了解现有技术,尽可能的找到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要突出对发明技术效果的撰写,重点找出本发明较现有技术,尤其是接近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更优或无法预料的技术效果,以更好的印证本发明的创造性,在具体撰写时可以通过对比实验的实施对比例来证明本发明所取得的有益的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员通过比较申请人所述的对比试验证据,发现该对比试验的效果数据存在针对反应气体不同,反应原料气组成不同,反应空速也不同,因此该对比试验的比较基准不同,并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得到两者催化剂活性不同的结论。
因此,在提供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发明技术效果时,应当注意在实验中采用相同的比较基准,具体而言,比较基准应为相同的比较目标,相同的实验条件,相同的效果评价体系。只有通过采用相同的比较基准得到的对比实验数据才能真正的反映对比双方在技术效果上的差异,否则所得到的对比数据并不能证明发明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撰写福州专利申请文件时,建议的做法是申请文件中都应当明确记载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与之相对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并给出适当的实验数据验证上述技术效果。即使申请人在撰写福州专利申请文件时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同于审查员检索的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申请人在福州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了技术效果并提供了相应的效果实验证据,那么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根据审查员提供的接近的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对比实验数据。同时申请人在提供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发明技术效果时应注意该技术效果应在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并且该技术效果是基于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该区别特征结合权利要求的其它已知特征而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