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认定处理作业指引
(一)认定
1.自我点评。企业应对照《认定方法》第十条进行自我点评。认为契合条件的在“高新认定处理作业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处理作业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经过网络体系上传至认定安排。
认定安排应及时完结企业身份承认并将用户名和暗码奉告企业。
3.准备并提交资料。企业依据获得的用户名和暗码进入网上认定处理体系,按要求将下列资料提交认定安排: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请求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契合本《作业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讨开发费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陈述;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资料,包含知识产权证书、独占答应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资料、产品质量检验陈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安排检查与认定
(1)认定安排收到企业请求资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资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经过网络作业体系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安排收到专家的点评意见和中介安排的专项审计陈述后,对请求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认定名单。
上述作业应在收到企业请求资料后60个作业日内完结。
5.公示及颁布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处理作业网”上公示10个作业日。公示有贰言的,由认定安排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公示无贰言的,填写高新认定安排审批存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处理作业网”上公告认定成果,并由认定安排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务、税务部分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历自颁布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请求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讨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陈述,经具有资质并契合本《作业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安排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讨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陈述。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方法》第十条进行检查,要点检查第(四)款。对契合条件的企业,依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存案,并由认定安排从头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务、税务部分公章)。
经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自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请求的,按初次请求处理。
(三)请求享用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称《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称《施行细则》)和《认定方法》等有关规则,请求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2.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或不契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以及《认定方法》等有关规则条件的企业,不得享用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归于《认定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状况的企业,按《认定方法》规则处理;归于对是否契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安排复核,即选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践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践经营时刻)至争议产生之日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契合《认定方法》第十条(四)款规则,判别企业是否应持续保存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和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定安排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认定处理作业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处理部分同本级财务部分、税务部分组成本地区高新认定处理安排(以下称“认定安排”),认定安排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由科技、财务、税务部分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作业。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安排的主要职责见《认定方法》。